事實查核報告 【誤導內容】在暴動現場被搜出士巴拿、對講機、電鑽,因藏在背包就不算「藏有攻擊性武器」? 近日有對個夠「藏有攻擊性武器」案件裁決的批評,認為法官因涉案工具放在背包內就不視之為「藏有」,實際上了忽略了「攻擊性武器」的法律定義包括「意圖」的部分。
法官 【誤導內容】呈堂影片拍到被告掟磚都可以脫罪? 屈穎妍於〈開卷有益〉一文提及19年11月8日銅鑼灣掟磚案的判決,宣稱有影片拍到被告犯案,但裁判官仍判罪名不成立。然而這篇文章忽略了裁判官判決的多項重要原因,包括單憑影片未能確定被告犯案,加上兩名警察的供詞與影片不符,不獲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