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屈穎妍於〈開卷有益〉一文提及19年11月8日銅鑼灣掟磚案的判決,宣稱有影片拍到被告犯案,但裁判官仍判罪名不成立。
  • 根據傳媒報導,有關影片雖拍到有人擲物,但法庭未能肯定該人是被告。
  • 她又於文章中提到裁判官不接納兩位警察的口供,但文章未有提供裁判官判決的重要理由。
  • 〈開卷有益〉一文內容誤導

背景

專欄作家屈穎妍2020年7月5日於《大公報》專欄發表〈開卷有益〉,文中提到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林希維三項判決,三宗案件的被告均獲判無罪。[1]導演高志森在Facebook專頁貼出全文,有超過250次分享。[2]

屈穎妍認為,2019年11月8日發生的銅鑼灣掟磚案(案件編號ESCC2509/2019 [3])有影片拍攝到掟磚案被告犯案過程,但裁判官以警員證供不可信為由判被告無罪。她更於文中第一句就質疑︰「常說,有圖有片有真相,但可有想過,拍到犯罪過程的視頻,呈到法庭,會成為疑犯脫罪的王牌?真人真事,以下就是一例……」

查證

裁判法院的判案書一般不會公開[4],在「法律參考資料系統」搜尋上述三宗案件的編號亦沒有結果。[5]以下查證將參考不同新聞媒體的相關報導。

1.影片拍到被告掟磚?

屈穎妍於文章提到︰

擲磚過程被現場的幾間媒體記者全程拍攝下來,影片清晰看到被告持磚、舉起、擲出、飛過、落地,照我們理解,那無疑是襲警罪。

《蘋果日報》報導,裁判官林希維裁決時先處理辯方反對將《熱血時報》及《大紀元時報》拍攝的現場影片呈堂事宜,並裁定「片段與本案有關,屬表面上真確,批准呈堂」[6];《香港獨立媒體》報導亦提及「獲准呈堂的兩段新聞影片」[7],其他媒體則只提及「呈堂片段」,根據這些資料,目前已知的呈堂兩段新聞影片由《熱血時報》及《大紀元時報》拍攝。

翻查《熱血時報》Facebook專頁及《大紀元時報》的YouTube頻道「香港大紀元新唐人聯合新聞頻道」,均可以找到2019年11月8日於銅鑼灣拍攝的影片 [8][9]

《熱血時報》影片拍攝位置較接近警察,並未拍攝到掟磚過程,但影片28秒左右可見畫面右方有像磚頭的硬物飛往警員;而《大紀元時報》影片31分55秒左右可以見到一名男子(下稱擲物者)舉起該物件再擲向警員。

《蘋果日報》、《香港獨立媒體》、《星島日報》[10]、《明報》[11]及《立場新聞》[12]的報導均有引述裁判官林希維指出,上述影片並未完整拍攝到由該男子擲物至警員制服被告林耀庭的過程。裁判官亦提到,雖然被告在事發地點近距離被捕,而且影片中只有他一人身穿黑色長袖衫,然而現場人數眾多,大部分人身穿深色衣服,影片亦未能顯示鏡頭後的情況,因此無法排除所有疑點並肯定被告為擲物者。

《熱血時報》及《大紀元時報》兩段影片亦印證上述說法。由此可見,屈穎妍指「影片清晰看到被告持磚、舉起、擲出、飛過、落地」,並未有足夠證據。

2. 法官認為警長不可能看到擲物者,推翻其口供?

根據《香港獨立媒體》報導,裁判官提到由於兩段新聞影片未有拍下整個追捕過程,因此警署警長魯君樑及警員謝南偉的供詞「變得至關重要」。

屈穎妍於文章表示︰

影片呈堂,法官要求逐秒逐秒看警長的動作表情、眼神方向,結果發現,疑犯站在警長左邊,而警長當時正望向別處,於是法官認為,警長不可能看到擲磚者。警長反駁:我看到,亦能講出疑犯逾六呎身高及戴眼鏡特徵,但法官堅持供詞不可信,推翻警長口供。

按照上述媒體報導,受裁判官質疑視線方向的應為警員謝南偉,而非另一作供的警署警長魯君樑(有部分媒體報導稱魯為警長,但《蘋果日報》、《東方日報》及《明報》均指魯是警署警長)。[6-7,10-13]

由於爭議點在於影片中擲物者是否被告,所以重點在於謝南偉是否看見案發過程,全程以視線追蹤擲物者,從而判斷被告有否掟磚。從《大紀元時報》及《熱血時報》的影片可以看到,擲物者位於身穿白色制服的警察(相信為警署警長魯君樑)左方,當時幾乎所有現場藍衫警員均望向該警員的右方。由於沒有進一步資訊,憑傳媒報導我們無法判斷影片中哪一個警員才是謝南偉。

但根據傳媒報導,裁判官指謝南偉供稱目睹疑犯投擲物品的過程,影片卻顯示他的視線無法看到事發經過,因此拒絕接納其證供。

圖1︰《熱血時報》影片第28秒截圖,紅圈為事發時飛往警察的物件(紅圈後加)
圖2︰《大紀元時報》影片第31分56秒截圖,紅圈為擲物者(紅圈後加)

由此可見,屈穎妍指法官認為作供警員不可能看到掟磚者而推翻其口供,忽略了裁判官不接受謝南偉供詞的重要原因,是謝供稱自己看到事發過程與影片顯示的事實不符。

3. 警長反應快閃開磚頭,就被視為改口供?

裁判官同樣拒絕接納警署警長魯君樑的供詞,屈穎妍如此描述︰

除了新聞影片,當時還有另一警長目睹施襲過程,作為目擊證人,他在最初落口供時說磚頭「擊中同僚左肩」,因為阿Sir反應快閃開了,故在法庭作供時,這位警長改說磚頭「擊向同僚左肩」,裁判官認為警員兩次口供有出入,不可信,故判被告無罪,當庭釋放。

翻查上述傳媒報導,並無提到警長於供詞提及磚頭「擊中同僚左肩」或「擊向同僚左肩」,報導中提到更改供詞的為警署警長魯君樑。[6-7,10-12]控罪指被告「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魯君樑」,而魯的書面供詞指遭磚頭擊中左胸[a],然而呈堂影片(即上述《熱血時報》及《大紀元時報》影片)的畫面顯示他並無被任何物品擊中,他於庭上亦改稱沒被擊中。

此外,《香港獨立媒體》[7]、《星島日報》[10]及《明報》[11]等報導均指出,魯君樑供稱追捕時有途人走近,所以他要停下來噴射胡椒噴霧,但影片顯示當時人群正在散開,與魯的說法相反。裁判官不接納魯的口供,不僅因為其前後不一,還因為影片證據顯示其說法不可信。

由此可見,屈穎妍指警長原本供稱「擊中同僚左肩」後改稱「擊向同僚左肩」並無證據支持,她亦未有全面解釋裁判官拒絕接納警署警長魯君樑供詞的理由。

結論

屈穎妍撰文講述銅鑼灣掟磚案時,提出三個論點︰

  1. 影片清晰看到被告掟磚完整過程;
  2. 裁判官判斷警長看不到擲物者,即使警長能夠講出疑犯特徵,仍堅持其供詞不可信;
  3. 另一警長最初落口供時說磚頭「擊中同僚左肩」,但因為該警員「反應快閃開了」,所以在法庭作供時改說磚頭「擊向同僚左肩」,裁判官因此認為警長口供不可信。

根據上述查證︰

  1. 影片清晰拍到有人擲物,但未有拍到完整追捕過程,未能確認擲物者為被告;
  2. 該警員供稱看到事發經過,裁判官認為與影片內容不符,故不接納其供詞;
  3. 該警署警長於書面供詞中聲稱自己被磚頭擊中,但影片顯示他未有被物件擊中,他亦於庭上改口供,而且他描述噴射胡椒噴霧的經過亦與影片不符,因此裁判官認為其供詞不可信。

屈穎妍的第一點說法並沒有足夠證據支持,而第二及第三點說法除了與傳媒報導不符外,亦未有講述裁判官不接納警員及警署警長證供的重要理由,因此她對這宗案件判決的描述屬誤導內容。

更新及更正

a. 原句為「而魯的書面供詞指遭磚頭擊中右胸」,實際上應為「左胸」。(修改時間︰2020-07-09 20:00)

b. 原文發表時遺漏了第13項資料來源,現已補上。(修改時間︰2020-07-09 20:32)

c. 《蘋果日報》宣佈於2021年6月24日停止運作,以下註6補回「網絡時光機」(Wayback Machine)備份網頁。(修改時間︰2021-06-24 00:11)

d.《立場新聞》宣佈於2021年12月31日停止運作,以下註12補回「網絡時光機」(Wayback Machine)備份網頁。(修改時間︰2021-01-06 18:57)

e.《眾新聞》宣佈於2022年1月4日停止運作,以下註4補回「網絡時光機」(Wayback Machine)備份網頁。(修改時間︰2021-01-06 19:05)

資料來源

  1. 屈穎妍︰開卷有益(大公報)
  2. 高志森Facebook專頁帖文
  3. 11.8悼念周梓樂逝世34歲男拒認襲警罪5月預審(香港獨立媒體)
  4. 裁判法院拒公眾索判案書 社運審訊文件難查核(眾新聞)網絡時光機備份網頁
  5. 法律參考資料系統
  6. 【抗暴之戰】無業漢被指掟磚襲警罪名不成立 官指兩警證供不可信(蘋果日報)網絡時光機備份網頁
  7. 警證供與影片相違男子襲警罪脫庭外透露睹警猶有餘悸(香港獨立媒體網)
  8. 【悼念周同學】銅鑼灣衝突(熱血時報Facebook專頁)
  9. 【直播】11.8 銅鑼灣現場: 悼念科大生周梓樂同學( 香港大紀元新唐人聯合新聞頻道)
  10. 證人證供與呈堂片段不符 無業漢襲警脫罪(星島日報)
  11. 警口供不符片段 無業男襲警罪脫(明報)
  12. 被指掟磚襲警 官拒信納警證供 男子脫罪:鬆一口氣,心有餘悸(立場新聞)網絡時光機備份網頁
  13. 官指警不可信 無業漢涉掟磚襲警獲判無罪(東方日報)

本文出自事實查核實驗室(Factcheck Lab),轉載前請先參考其版權聲明

撰寫︰鄭家榆(執行編輯)
複核︰杜若渝(編審成員)
校正︰黎苑姍(編審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