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前立法會議員鄧家彪以2016年旺角暴動案中被告被指「逃跑屬參與暴動」一事,質疑該案法官沈小民近日審理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案時持不同標準。
  • 翻查兩宗案件的判詞,兩案案情不同。其中最大分別在於,旺角暴動案中被告被捕時,法庭裁定的暴動尚未結束,有參與暴動的人正在逃跑;而灣仔暴動案中有被告逃跑,但當時暴動已結束。
  • 稱沈小民「指逃跑是參與暴動」屬部分正確,但須注意法官考慮到其他證據,而非單就逃跑行為作出裁決。
  • 只以「逃跑」一項將旺角暴動案跟灣仔暴動案比較,甚至暗示法官不看證據判決,忽略了兩案案情、呈堂證據的分別,屬誤導訊息。

背景

2019年8月31日8人在灣仔被捕,其後被控當日在灣仔軒尼詩道修頓遊樂場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被告當中包括香港社會工作者總工會理事陳虹秀。[1]2020年9月29日,法庭裁定陳虹秀表面證供不成立,撤銷控罪,其餘7名被告則表證成立。[2]

2020年10月31日,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裁定7人暴動罪不成立,指出不應以被告的衣著顏色、防護裝備裁定被告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考慮到案發時環境,法庭認同被告逃跑可能有其他清白原因。[3]而且警方在暴動發生後拘捕被告,控方無法證明他們在被捕前有相關的犯罪行為。[4]

其中一名被告被加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沈小民指作供警長描述案發經過與錄影片段不符,法庭不能倚賴警長的證供,控方亦沒有獨立證據顯示涉案汽油彈和伸縮警棍的來源,因此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5]

前立法會議員鄧家彪於2020年11月1日在其Facebook專頁貼出一篇報導的截圖,指「三年前,沈小民法官指逃跑是參與暴動;今次沈法官就話係參與歴史時刻,當場釋放」(應為「歷史時刻」),並質疑「法官判案究竟係睇證據定睇心情」。帖文有超過200次分享。[6]

Facebook專頁「時聞香港」分享鄧家彪的帖文時則指︰「三年前,本民前派系的人逃跑,法官說原地不動是最佳做法,逃跑是參與暴動,不接受是湊熱鬧,沒有提到旺角暴動(黃史稱魚蛋革命)是否歷史時刻;三年後,親泛民社工的人逃跑,同一法官說逃跑不能視為參與暴動,全副裝備的他們,可能只是見證歷史時刻。」[7]

查證

鄧家彪貼出的圖片為《新傳網》報導〈法官指逃跑是參與暴動不同意3人解釋〉截圖,全文如下︰

沈小民法官就3位被告的行為解釋裁決理由,首被告許嘉琪無攜帶專業攝影器材,不會是攝影發燒友或記者,她是正在跑動時被拘捕,顯示她就是參與暴動的一份子。次被告麥子晞辯稱只是看熱鬧,沈官表示不同意,因為旁觀者見到示威者逃跑,絕不可能跑到馬路上惹人誤會。第三被告薜達榮自辯稱見示威者逃跑,他為人身安全及避免警員誤會,所以跟隨一起逃跑,法官指此說法站不住腳,認為薜無辜,其最佳做法是挨在店舖門口或原地不動。

法官亦接納警員證供,確信名各被告都在案發時投擲玻璃樽和竹技,但他澄清,由於許嘉琪和麥子晞在馬路上被警方截獲,即使他們被指投擲雜物的證供全被剔除,仍然有足夠證據支持他們參與暴動,沒有違反控方原先的檢控立場。沈小民法官認為控方已將各被告所面對的控罪證明毫無合理疑點,裁定3人暴動罪成。[8]

報導提及的案件為發生於2016年2月8日夜晚至2月9日早晨(農曆年大年初一)旺角的暴動案。單看《新傳網》報導,鄧家彪引述指「三年前,沈小民法官指逃跑是參與暴動」似乎正確,不過比較兩宗案件的判詞,便可發現兩個判斷有分別,鄧家彪帖文暗示「法官判案不看證據」的說法並不成立。

在司法機構的「法律參考資料系統」[9]搜尋兩宗案件的被告名字,可以找到有關案件的判案書,兩宗案件均由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審理。[10,11]

根據2016年旺角暴動案的判詞,法官裁定當晚發生的事屬於暴動,而當晚佔據彌敦道北行線車路、其後逃跑的二三十人為「參與暴動的人」[12],法官分析現場證據,推論三名被告均為這二三十人的一分子,而非旁觀者。[13]法官認為三名被告在暴動現場、跟參與暴動的二三十人一同逃跑,並裁定三人為參與暴動的一分子。

至於2019年灣仔暴動案中,法官明確指出「最遲在警方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那刻,在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的非法集結引伸的暴動已經結束,有關被告人不可能同那?參與的人集結起來」。[14]法官認為以當時的情況而論,被告不一定是來自暴動聚眾的那班人,控方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屬於參與暴動的人。[15]

此外,沈小民法官認為被告可能認為當日是難得的歷史時刻而到場見證,僅為了說明被告帶備防護裝備到現場,不一定是參與暴動。[16]

換言之,兩宗案件被告被捕時的情況以及控方提供的證據均有明顯分別。在2016年旺角暴動案中,法官認為證據足以證明三名被告屬於當時參與暴動、正在逃跑的人,因此裁定暴動罪成立。而在2019年灣仔暴動案中,法官指被告的衣服顏色、身上的防護裝備以及逃跑行為,均不足以在毫無疑點下證明被告參與暴動,而且控方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被捕前已結束的暴動,因此裁定暴動罪不成立。

結論

在2016年旺角暴動案中,沈小民法官曾以被告逃跑一事結合其他證據,推論出被告屬於現場參與暴動、正在逃跑的人,所以稱沈小民「指逃跑是參與暴動」屬部分正確,但須注意法官考慮到其他證據,而非單純因為被告在現場逃跑就視作參與暴動。

若以2016年旺角暴動案跟2019年灣仔暴動案比較,從而暗示法官判決不看證據,則屬誤導訊息。因為灣仔一案中被告被捕時控方所指的暴動已經結束,不像旺角暴動案中有參與暴動的人在逃跑,而且控方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有關暴動。

資料來源

  1. 8.31銅鑼灣16被捕者全被控暴動社工陳虹秀同被告(香港獨立媒體網)
  2. 社工陳虹秀暴動罪表證不成立今獲撤控(香港電台)
  3. 7人暴動罪不成立法官:不應隨意視穿黑衣為參與暴動(香港電台)
  4. http://cablenews.i-cable.com/ci/videopage/news/38959
  5. 暴動案被告管武器脫罪法官稱證據削弱警長供詞可靠性(香港電台)
  6. 鄧家彪Facebook專頁帖文
  7. Facebook專頁「時聞香港」帖文
  8. 法官指逃跑是參與暴動不同意3人解釋(新傳網)
  9. 法律參考資料系統—判案書(司法機構)
  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嘉琪及另二人 [2017] DCCC 710/2016
  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德穎及另七人 [2020] HKDC 922; DCCC 12/2020
  12. 見[10]第28至30段。
  13. 見[10]第31至33段、第68至72段及第91至98段。
  14. 見[11]第147段。
  15. 見[11]第152段。
  16. 見[11]第164段。

本文出自事實查核實驗室(Factcheck Lab),轉載前請先參考其版權聲明

撰寫︰鄭家榆(執行編輯)
複核︰林藹雲(編審成員)
校正︰劉軒(編審成員)